发布时间:2024-08-24 13:12:22 来源:网络
6月24日,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,发布了《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。会上,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,为贯彻落实好2022年修改的《反垄断法》第十一条有关“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”的要求,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二条、第十条、第十三条、第四十九条等条款作出了具体规定,涉及以下三个方面。一是在程序衔接方面,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反垄断行政查处后的后继民事诉讼,并将可以提起后继民事诉讼的最早时间节点由原司法解释规定的“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”修改提前至“处理决定作出后”,这样更便于当事人起诉、更高效实现行政处理与民事诉讼的衔接。二是在事实认定方面,第十条明确垄断行为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“原则上推定真实但可例外推翻”的证据规则,赋予反垄断行政处理决定在民事诉讼中较高的证明价值,切实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。三是在法律适用方面,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了纵向协议例外,以便与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纵向垄断协议“安全港”制度相衔接,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,未来反垄断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将更加务实高效。(谢龙飞)
FDSFDFSWQEWQEQHEQ,